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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各界征求《海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编辑:st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8 11:11 信息来源: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号:【默认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生发2022163号)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弥补部门监管短板和盲区,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联合制定《海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5日(2023年128-2023年12月22日)。公示期内,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我局反映。

通讯地址: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705965090

箱:286593906@qq.com

 

 

 

 

 

 

 

 

海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举报可通过信函、来访、电话、微信、官网等渠道或者现场陈述等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信函举报还应内附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奖励举报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举报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五条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实施举报奖励。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举报内容、性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并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相应数额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海北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海北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两微一端或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州、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举报对象明确、地址详细准确,有条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过;

(三)新闻媒体未曾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举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 元奖励:

1、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在线监控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3、纳入“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以及燃煤设施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存在河道河水污染、垃圾堆存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完成整治任务或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擅自停产、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或者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

(三)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利用暗管、溶洞、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4、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5、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有关规定的;

6、擅自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废液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非法处置的,以及放射源无资质运输、丢失(丢弃),被盗或者失控的;

7、未按规定在居民区进行射线装置现场探伤作业的;跨省开展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未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

8、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第三方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9、托运不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四)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4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的;

5所征集线索对查清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或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为各级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五)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额予以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经继续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 在举报件结案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电话、 微信、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门户网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并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公开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

第十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海北州财政局负责。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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